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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员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镇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、抛荒耕地,对弃耕抛荒1年以上(含1年)的,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,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的,由所属村集体收回土地经营权并负责落实复耕。
二、对永久基本农田,必须种植双季水稻、玉米、豆类、薯类等粮食作物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桉树、果树、茶叶等非粮经济作物,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、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。
三、凡在耕地种植桉树、果树等非粮作物的,种植人应在2025年2月28日前自行清理并恢复土地原状;拒不移除的依法责令限期移除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退出非粮作物后,应种植粮食,不得种植树木、果树等。
举报电话:0774—6158280
举报邮箱:ms6158280@163.com
特此通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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